天啦,会计准则又有新变化!个体户也要建账,稍有不慎财务成最惨背锅侠!

会计准则又变了:财务报表格式大改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号



原文重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本文着重为您解读本次修订财务报表格式产生的主要变化。如欲回顾2017年修订产生的主要变化(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说明中将2017年修订也一并包含在内)。

对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 “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 “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 “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 “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目的表述(例如将“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


► 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主要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对于在权益范围内转移“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时增设项目的要求:


► 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上述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项目的位置如下:


对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在上文所述变化的基础上还新增了如下变化:

资产负债表:


► 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以及“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取代了与原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


► 新增与新收入准则有关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


► 将按照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设置的特定科目纳入现有项目中列示,列举如下:

  •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按照其流动性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  “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按照其流动性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  “应收退货成本”科目按照其流动性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按照其流动性在“其他流动负债”或“预计负债”项目中列示


利润表:


► 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以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项目


► 在其他综合收益部分删除与原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以及“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财政部还在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中对修订项目提供了说明和填列指引。


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如下:





取附件两类最新企业报表格式

以及新旧对比表


国税总局再次强调:个体户也要建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银行账号时,使用修改后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6日


总结:今后不再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公告》将“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改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适应新的机构设置,精简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



7月起,这种发票不是不能报销!




发票政策新变化,会计人不做背锅侠:



1.一般纳税人要抵扣过路过桥费

(1)单位的车要去办ETC

(2)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3)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只能获取不征税发票,将来不能换开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但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有税额/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

(4)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增值税勾选平台/办税服务厅认证



2.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非通行费电子发票)


(1)发票日期(或高速过路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含)前的,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除财政票据以外),没有认证抵扣时间限制,即使在2019年也可以认证抵扣(很少出现2019年去抵扣的情况)


提醒:最好在2018年7月15日前申报增值税的申报抵扣完。


(2)发票日期(或高速过路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后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通俗的讲还是可以报销)



3.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


(1)发票日期(或一级、二级公路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含)前的,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除财政票据以外),没有认证抵扣时间限制,即使在2020年也可以认证抵扣(很少出现2020年去抵扣的情况)


(2)发票日期(或一级、二级公路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后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通俗的讲还是可以报销)


会计人不做背锅侠,不仅要学习政策


1、依法有底线的进行账务处理如;实际会计核算业务操作中必须了解经济业务本质,而不是简单按照书本核算,必须变通,准确反映经济业务全貌,但有底线。


2、提高自己的会计实物和相关法规的全面理解,如:会计岗位要求不仅是核算账务处理,还必须包括你所在公司的经济业务的基本了解、相关税法、民法、商法会计法的理解,只是要全面。


3、有扎实的基本功,会计不带嘴,如:每一笔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的会计凭证必须有原始凭证支持,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凭证和外来凭证,区分很严格。只有摊提、损益结转财务处理,其他通常均需外部提供相关依据。且账务处理后评价处理标准是专业人员审读凭证不用会计解释,会计的水平提现核心在这里,财务水平体现核心在于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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